近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作出“双反”终裁。记者从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获悉,在本次“双反”调查中,除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光伏玻璃集团、上海平板玻璃有限公司、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8家合作公司外,中国企业普遍获得反倾销税率25%,反补贴税率17.1%。
“双反”终裁税率降低
“去年2月,欧盟开始对我们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个月后展开反补贴立案调查。”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透露,“在走完一系列应对程序后,我们获得了较低的单独税率,反倾销终裁税率为0.4%,反补贴终裁税率为16.7%。”
现阶段,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光伏产品制造国与出口国。国内原片主要生产企业有信义、福莱特以及安彩高科,镀膜玻璃的生产企业有亚玛顿、秀强股份,其中福莱特超白压延玻璃日熔量可达2300吨、信义集团日熔量达2000吨。上述两家龙头企业产能占到国内总产能的39%左右。由于福莱特在调查过程中未给予积极回应,获得的反倾销初裁税率为42.1%,终裁税率为29.3%,虽然有所降低,但也高过25%的普遍税率。
据悉,2013年11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我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17.1%至42.1%的临时反倾销税,并于11月28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此前与调查组密切配合的企业享受了较低税率,如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等获得了32.3%的反倾销税,其他中国太阳能玻璃厂商则获得42.1%的反倾销税。
“从欧委会发布的终裁结果来看,相比初裁税率有所降低。”裕华新材料上述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欧盟委员会在发布初裁结果前的调查中发现,该地区内部太阳能玻璃市场规模缩小至2.72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太阳能玻璃的市场份额从2009年的6.2%增长至2012年的30%。”
欧委会指出,在2009年至2012年的4年时间里,大量欧洲太阳能玻璃厂商被迫停产或者出售生产设备,而这与中国太阳能玻璃销售量的激增有极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方面认定中国太阳能玻璃生产厂商存在倾销行为,对当地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此外,正是在去年8月,中欧就光伏贸易摩擦达成共识,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进行了‘双限’,即限定最低价格以及数量。”裕华新材料工作人员表示。
欧盟发难新能源
不仅仅针对中国,欧盟近年来频繁对外使用贸易救济工具,意在为国内新能源产业创造发展空间。
此前,联合国[微博]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可再生能源贸易救济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2008年至今,世界范围内发起的针对生物燃料、太阳能和风能产品的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中,一半贸易救济措施涉及太阳能产品。其中,欧盟启动的贸易救济调查最多,共计18起,占案件总数的2/3,美国和中国分别为8起和5起。
《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全球各个国家共对绿色产品发起41起贸易救济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20亿美元,其中26起为反倾销调查,15起为“双反”调查,适用贸易救济措施呈加速态势,与国际及各国有关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政策相悖。
目前,全球绿色产品贸易额年均为9550亿美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惩罚性关税征收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影响很大,每年将导致贸易额减少140亿美元,由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有效期为5年,贸易救济调查导致全球贸易额年均损失680亿美元。
“出现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在欧盟传统优势产业,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可以说没有任何优势,但是新能源产品则不同。在太阳能产业领域,各个国家起步相差无几,发展速度基本持平,规则尚未形成,靠技术屏蔽外来企业很难实现,使用贸易救济工具成为每个国家的首选的限制进口方式。中国企业要想在新能源领域实现对外发展,还会遭遇不少摩擦,企业要做好准备积极应对。”裕华新材料工作人员表示。近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作出“双反”终裁。记者从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获悉,在本次“双反”调查中,除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光伏玻璃集团、上海平板玻璃有限公司、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8家合作公司外,中国企业普遍获得反倾销税率25%,反补贴税率17.1%。
“双反”终裁税率降低
“去年2月,欧盟开始对我们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个月后展开反补贴立案调查。”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透露,“在走完一系列应对程序后,我们获得了较低的单独税率,反倾销终裁税率为0.4%,反补贴终裁税率为16.7%。”
现阶段,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光伏产品制造国与出口国。国内原片主要生产企业有信义、福莱特以及安彩高科(4.35, -0.09, -2.03%),镀膜玻璃的生产企业有亚玛顿(18.31, -0.01, -0.05%)、秀强股份(8.950, 0.04, 0.45%),其中福莱特超白压延玻璃日熔量可达2300吨、信义集团日熔量达2000吨。上述两家龙头企业产能占到国内总产能的39%左右。由于福莱特在调查过程中未给予积极回应,获得的反倾销初裁税率为42.1%,终裁税率为29.3%,虽然有所降低,但也高过25%的普遍税率。
据悉,2013年11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我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17.1%至42.1%的临时反倾销税,并于11月28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此前与调查组密切配合的企业享受了较低税率,如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等获得了32.3%的反倾销税,其他中国太阳能玻璃厂商则获得42.1%的反倾销税。
“从欧委会发布的终裁结果来看,相比初裁税率有所降低。”裕华新材料上述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欧盟委员会在发布初裁结果前的调查中发现,该地区内部太阳能玻璃市场规模缩小至2.72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太阳能玻璃的市场份额从2009年的6.2%增长至2012年的30%。”
欧委会指出,在2009年至2012年的4年时间里,大量欧洲太阳能玻璃厂商被迫停产或者出售生产设备,而这与中国太阳能玻璃销售量的激增有极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欧盟方面认定中国太阳能玻璃生产厂商存在倾销行为,对当地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此外,正是在去年8月,中欧就光伏贸易摩擦达成共识,欧盟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进行了‘双限’,即限定最低价格以及数量。”裕华新材料工作人员表示。
欧盟发难新能源
不仅仅针对中国,欧盟近年来频繁对外使用贸易救济工具,意在为国内新能源产业创造发展空间。
此前,联合国[微博]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可再生能源贸易救济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2008年至今,世界范围内发起的针对生物燃料、太阳能和风能产品的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中,一半贸易救济措施涉及太阳能产品。其中,欧盟启动的贸易救济调查最多,共计18起,占案件总数的2/3,美国和中国分别为8起和5起。
《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3年,全球各个国家共对绿色产品发起41起贸易救济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20亿美元,其中26起为反倾销调查,15起为“双反”调查,适用贸易救济措施呈加速态势,与国际及各国有关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政策相悖。
目前,全球绿色产品贸易额年均为9550亿美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惩罚性关税征收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影响很大,每年将导致贸易额减少140亿美元,由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有效期为5年,贸易救济调查导致全球贸易额年均损失680亿美元。
“出现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在欧盟传统优势产业,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可以说没有任何优势,但是新能源产品则不同。在太阳能产业领域,各个国家起步相差无几,发展速度基本持平,规则尚未形成,靠技术屏蔽外来企业很难实现,使用贸易救济工具成为每个国家的首选的限制进口方式。中国企业要想在新能源领域实现对外发展,还会遭遇不少摩擦,企业要做好准备积极应对。”裕华新材料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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