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和印尼的格记录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裁决如下:
若取消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的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若取消对原产于印度的格记录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若取消对原产于印尼的格记录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期间内,涉案产品将不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根据该裁决,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格记录纸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终止对原产于印尼的格记录纸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2005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201020.20、48201020.30、48201020.40、48201020.50、48201020.60、48102250.44、48119090.90和48201020.10。2006年8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8.39%~258.21%。2011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2011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78.38%~258.2%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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