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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终裁作出部分发回重审判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4/10 13:24:3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8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终裁作出部分发回重审的判决。本案诉讼双方为:

    原告: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FINE FURNITURE(SHANGHAI)LIMITED, et al.)

    原告介入方:珲春森林狼木业有限公司(HUNCHUN FOREST WOLF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et al.)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硬木平价联盟(THE COALITION FOR AMERICAN HARDWOOD PARITY)

    本案争议点:

    本案是要求对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调查终裁进行复审的一项合并诉讼。原告及原告介入方对美国商务部的终裁提出了3点质疑:(1)美国商务部在认定用于计算原告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自低于合理的用电价格规定中所获利益的基准率时适用了可获得的不利事实(AFA);(2)美国商务部在终裁计算电价补贴率时纳入了基础电价税,而未予以通报或给予应诉方评述的机会;以及(3)将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Eswell Enterprise Co., Ltd.)和新生活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Elegant Living Corporation)列入不合作企业清单。

    案件分析: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以上3个争议点作出了以下分析:

    (1)关于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低于合理的用电价格规定的基准时适用可获得不利事实的做法,美国商务部提供的理由是中国政府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在该案中,美国商务部无法获得与19 C.F.R.§351.511(a)(2)(i)~(ii)相符的基准,因此商务部根据§351.511(a)(2)(iii),通过评估政府价格与市场规则的关系来估算这一基准,但中国政府拒绝提供地方价格建议的做法使其无法确定价格是否与市场规则相符。由于美国商务部没有获得用于计算该基准的相关数据,因此适用了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又对原告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适用“中立事实”的建议进行了分析,认为该项建议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原告在该案中并未登记此类事实基准。因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在计算低于合理电力价格的补贴时适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商务部纳入基础电价税时未予以通报或提供评述的机会尽管有失误,但无伤大雅。原告及原告介入方认为基础电价税是一个独立于低于合理电力价格的补贴项目,因此也需要作出独立的补贴调查。而美国商务部则不认为基础电价税是一个独立的补贴项目,而是属于低于合理电力价格补贴的一个部分。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的理由是具有说服力的,因为最佳做法就是将基础电价税作为低于合理的用电价格补贴的一个部分加以考虑。基础电价税是支付的总体电力价格的一个部分,因此在计算因低于合理电力价格的补贴所获利益时纳入基础电价税的做法是合理的。

    (3)美国商务部将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生活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列入不合作企业清单的做法没有实质证据予以支撑。商务部的理由是,这两家企业未在调查问卷答复提交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问卷中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因此被认定为“未提供合作”。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在拒绝未及时提交的信息中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并不是无条件的。在涉及商务部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认定时,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权衡了接受逾时提交的信息所需承担的压力及遵循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目标作出最终决定的必要性之间的利害关系,并综合考虑了该案已登记的相关证据,最终认定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生活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不应列入未提供合作的企业清单。

    判决结果: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节、美国法典19 U.S.C. § 1516a(a)(2)(B)(i)(2006)以及28 U.S.C. § 1581(c)(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支持美国商务部在认定低于合理电力价格规定的基准时适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的做法;(2)支持美国商务部将基础电价税纳入电价补贴的一个部分;(3)对于美国商务部将上海东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生活家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纳入不合作企业清单的认定,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要求将这两家企业从不合作企业清单中移除,或作出进一步解释。

    案件背景:

    2010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木地板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23105.20、44123105.40、44123105.60、44123125.10、44123125.20、44123140.40、44123140.50、44123140.60、44123140.70、44123151.25、44123151.35、44123151.55、44123151.65、44123131.75、44123160.00、44123191.00、44123205.20、44123205.40、44123205.60、44123225.10、44123225.20、44123231.25、44123231.35、44123231.55、44123231.65、44123231.75、44123231.85、44123256.00、44123910.00、44123930.00、44123940.11、44123940.12、44123940.19、44123940.31、44123940.32、44123940.39、44123940.51、44123940.52、44123940.59、44123940.61、44123940.62、44123940.69、44123950.10、44123950.30、44123950.50、44129410.30、44129410.50、44129431.05、44129431.11、44129431.21、44129431.31、44129431.41、44129431.60、44129431.71、44129441.00、44129451.00、44129460.00、44129470.00、44129480.00、44129490.00、44129495.00、44129906.00、44129910.20、44129910.30、44129910.40、44129931.10、44129931.20、44129931.30、44129931.40、44129931.50、44129931.60、44129931.70、44129941.00、44129951.00、44129957.10、44129960.00、4412997000、44129980.00、44129990.00、44129995.00、44187120.00、44187190.00、44187220.00和44187295.00。此外,涉案产品还以下海关编码进入美国境内:44091005.00、44091020.00、44092905.15、44092905.25、44092905.35、44092905.45、44092905.55、44092905.65、44092925.30、44092925.50、44092925.60、44187110.00、44187900.00、 44189046.05。2011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1.50%,其他所有提供合作企业的补贴率为1.50%,所有未提供合作企业的补贴率为26.73%,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为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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