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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关于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的第二次重审裁决作出判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4/10 11:39:0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9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关于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的第二次重审裁决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LIFESTYLE ENTERPRISE, INC.、TRADE MASTERS OF TEXAS, INC.、EMERALD HOME FURNISHINGS, LLC、RON’S WAREHOUSE FURNITURE D/B/A VINEYARD FURNITURE INTERNATIONAL LLC;合并诉讼原告:梦巢家具(上海)有限公司(DREAM ROOMS FURNITURE (SHANGHAI)CO., LTD.)、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YIHUA TIMBER INDUSTRY CO., LTD.);原告介入方: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ORI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 SHANGHAI FOREIGN TRADE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美国商务部;被告介入方: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沃汉•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该案主要涉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LIFESTYLE ENTERPRISE, INC.诉美国政府案作出的如下判决:768 F.Supp.2d 1286(CIT 2011)以及844 F.Supp.2d 1283(CIT 2012)。在前一判决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74 Fed. Reg. 41374)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在后一判决中,美国商务部根据此前的发回重审判决对终裁裁决予以了修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该修改终裁(Dep’t Commerce Aug. 26,2011)再次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

    判决结果:

    根据28 U.S.C.§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在涉及木材输入的替代价值的选择问题上遵守了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判决,但在涉及东方国际集团的惩罚性税率问题上并未履行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判决。据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的第二次重审裁决作出了部分维持、部分发回重审的判决。也就是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未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不支持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启动反倾销调查,该案有137家中国企业参与应诉,涉案金额达6.8亿美元。2008年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启动第4次行政复审;2008年3月7日启动新出口商复审。2009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涉案企业终裁税率为29.98%~216.01%。2010年3月4日,美国商务部启动第7次行政复审;2011年8月2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涉案企业终裁税率为41.75%~2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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