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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取消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裁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4/10 13:24:1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8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取消对华家具反倾销新出口复审立案作出裁决。本案诉讼双方分别为:

    原告:玛文家具(上海)有限公司(MARVIN FURNITURE (SHANGHAI) CO.LTD.)

    被告:美国政府(UNITED STATES);被告介入方: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和沃汉·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原告玛文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文公司)主张,其基于法律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启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的请求,但美国商务部在立案后又撤销了该项复审,原告认为被告撤销复审的决定既无确凿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及被告介入方辩称,玛文公司并不符合提起新出口商复审的必要条件,因此美国商务部的决定是基于确凿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

    案件分析:

    在仔细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并仔细考虑了关于提出新出口商复审的相关规定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玛文公司在复审立案申请中表示其仅在2011年6月向美国出口了涉案产品,但事实上该公司早在2010年9月就已向美国出口过涉案产品,这表明玛文公司提出的立案申请在表面上也是不符合19 C.F.R. §351.214(b)(2)(iv)(A)和(B)的规定的,即要求申请新出口商复审的一方提供首次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的时间、数量以及随后的发货量。因此,玛文公司并不符合提起新出口商复审立案的先决条件。尽管双方对玛文公司试图修正其新出口商复审立案申请的效力存有异议,但可以肯定的是,立案申请中提交的文件并未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而这一漏洞也由于该案被告方的提及给玛文公司最终可能获得的法院裁决带来了一个重大阻碍,因为玛文公司其实是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美国商务部在相关法规明文条款的适用上存在错误。

    此外,与原告的主张相反,新出口商复审的立案条件并不仅仅是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为“新”,还进一步规定了美国商务部能够进行复审并计算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基础。若新出口商未在申请中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关于一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涉案产品的准确信息,美国商务部将无法作出相关计算。

    此外,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19 U.S.C. § 1677m在此是不适用的。尽管该条款确实允许一方可以修正其不完整信息,但其适用对象是那些根据“要求提供答复信息”中的不完整信息。而在该案中,玛文公司新出口商复审的立案申请并不是基于美国商务部的要求而提交的相关答复,而是在搜集了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后主动提起的。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定,美国商务部取消玛文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既有确凿证据支持,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明文条款的合理适用,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求予以驳回。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和70099250.00。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07%~198.08%。2005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将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修改为0.83%~1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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