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初裁,裁定由于佛山市富易食品有限公司(Foshan Fuyi Food Co., Ltd.)在调查期内的销售数据不真实,而Qingdao May Carrier Import & Export Co., Ltd.不符合提起新出口商复审的条件,所以取消对这两家公司的此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和20059097.00。1994年9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76.67%。2012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20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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