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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谷氨酸钠作出反补贴初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3/7 9:22:4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4年3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谷氨酸钠作出反补贴初裁,裁定廊坊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Langfang Meihua Bio-Technology Co., Ltd.)补贴率为:13.41%;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Tongliao Meihua Biological Sci-Tech Co., Ltd.):13.41%;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Henan Lotus Flower Gourmet Powder Co., Ltd.):404.03%;中国普遍:13.41%。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商务部预计于2014年5月19日左右作出反补贴终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于2014年7月3日左右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如果均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补贴征税令,如果美国商务部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任何一方作出否定性裁决,则停止发布反补贴征税令。

    2013年10月31日,应美国国内产业北美味之素有限公司(Ajinomoto North America Inc.)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谷氨酸钠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2.42.10.00、2922.42.50.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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