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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就执行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报告的合理期限问题达成共识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3/10 14:36: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11月22日,中国和美国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主席,称其已就执行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措施案(DS413)专家组报告的合理期限问题达成共识。该通知于11月26日向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1.3(b)条,中美双方同意,中国执行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措施案(DS413)专家组报告的合理期限应为自2012年8月31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该案专家组建议和裁决之日起11个月,即截至2013年7月31日。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双方磋商未果后步入专家组工作程序。2012年7月16日,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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