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决定推翻行政法官关于电子成像设备337调查案的初裁决定(初裁认定涉案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并终止对该案的调查。
美国ITC终裁认定:(1)台湾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智能手机Vivid和Droid Incredible 4G LTE并未侵犯申诉方所主张的第538号专利;(2)被诉方台湾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并未侵犯第471号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被诉方台湾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并未侵犯第190号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抗辩方并未表明,涉案的第538、471和190号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无效的;(5)抗辩方并未表明,538号专利的第19项权利要求由于发明者署名错误而不具有强制性,等等。基于上述裁定,美国ITC决定推翻行政法官的“侵犯337条款”的初步裁定,终止调查。
2012年6月29日,应FlashPoint科技公司的申请,美国ITC决定对电子成像设备启动337调查,台湾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电子(美国)公司、中国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华为科技(美国)公司、中国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兴(美国)公司等作为强制应诉方涉案。2013年9月30日,行政法官作出初裁,认定宏达电子的两款智能手机Vivid和Droid Incredible 4G LTE侵犯了一项FlashPoint专利,但华为和中兴通讯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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