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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就中美取向电工钢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3/20 10:40:0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10月18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发布裁决报告,最终认定如下:

    针对专家组对《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2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2条作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认为(1)《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2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2条要求调查机关考虑涉案进口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之间的联系,以了解涉案进口是否能够解释国内产品价格出现的大幅削减或抑制;以及(2)专家组未采纳中国关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2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2条的法律解释并未有误。

    关于专家组对中国商务部就价格影响作出的分析的评估,上诉机构(1)认为专家组对《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2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2条的适用无误;(2)认为专家组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作出的客观评估并未违反其职责;(3)维持了专家组在裁决报告第7.554段和8.1(f)段中的认定,即中国商务部关于涉案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的认定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1条和第15.2条。

    关于专家组根据《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9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8条作出的认定,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在裁决报告第7.575段和第8.1(f)段的认定,即中国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9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2.8条。

    关于专家组根据《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2.2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2.5条,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在裁决报告第7.592段和第8.1(f)段中的认定,即中国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2.2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2.5条。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对美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11年3月25日,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成立专家组,欧盟、日本、韩国、印度、洪都拉斯、越南、阿根廷和沙特阿拉伯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2012年6月15日,该案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2012年7月20日,中国提出上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上诉机构未推翻专家组作出的主要认定,但支持了中方关于调查机关在价格影响评估中不需要证明价格影响与倾销或补贴进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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