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暖水虾第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决定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美国虾贸易临时行动委员会(Ad Hoc Shrimp Trade Action Committee,AHSTA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傲峰国际(Hilltop International)和OCEAN DUKE CORP.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暖水虾第五次反倾销行政复审中作出的决定。原告美国虾贸易临时行动委员会根据《国际贸易法院诉讼规则》第56.2条提出动议,要求就以下事项发回商务部重审:(1)完全依赖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获得的数据选择此次复审中单独审查的应诉方(强制应诉方);(2)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并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首要替代国;(3)决定运用印度的数据作为评估生产力要素中劳动力要素的完全依据;以及(4)在运用印度进口数据计算替代的生产力要素价值时决定不排除自韩国进口的部分。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根据《1930年关税法案》(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19 U.S.C. § 1516a(a)(2)(B)(iii)(2006)以及28 U.S.C. § 1581(c)(2006)作出了判决。
审查标准:
在根据19 U.S.C. § 1516a(a)(2)审查商务部作出的反倾销裁决时,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的裁决、认定或结论,除非这些裁决、认定或结论“没有实质性的记录证据的支持,或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实质性证据审查主要是分析基于已有的证据记录,受争议的裁决、认定或结论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维持了商务部关于选择强制应诉方的决定;(2)对于商务部关于替代国的选择问题,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决定;(3)对于商务部关于劳动力要素价值的评估,以及在运用印度进口数据计算替代生产力要素价值时不排除自韩国进口部分的决定,由于替代国的选择问题发回商务部重审,国际贸易法院需要延期对该争议点作出判决。据此,商务部应当在2013年1月29日之前完成并提交其发回重审裁决。原告及被告介入方应于2013年2月12日提交意见。原告、被告和被告介入方应于2013年2月26日提交答复。
案件背景: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10年4月9日,美国虾贸易临时行动委员会申请启动行政复审;2011年8月19日作出终裁,傲峰国际的反倾销终裁税率为微量,普遍税率为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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