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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2/13 10:29:2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3年8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关于规避对华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反倾销税调查终裁裁决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U.K. CARBON AND GRAPHITE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德国西格里碳素集团(SGL CARBON, LLC)、美国超级石墨公司(SUPERIOR GRAPHITE CO.)

    本案争议点:

    原告UKCG公司对美国商务部关于规避对华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反倾销税调查的终裁裁决提出质疑,即涉及2012年8月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的反规避终裁裁决。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作出的反规避裁决、认定或结论,除非该裁决、认定或结论“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实质性证据“并非仅仅是蛛丝马迹,它意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Universal Camera Corp. v. Nat’l Labor Relations Bd., 340 U.S. 474, 477(1951))。法院须“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作出合理的分析或解释,以确定该决定是否是基于武断、任意及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作出的”(Wheatland Tube Co. v. United States, 161 F.3d 1365, 1369(Fed. Cir. 1998)。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对机构记录作出判决的诉求,认为美国商务部作出的反规避终裁是基于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作出的,也是符合法律的,因此维持了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终裁裁决。

    案件背景:

    2008年2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451100.00。2009年1月1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终裁税率为132.90%~159.64%不等。2011年3月18日,基于本案被告介入方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启动反规避调查,并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终裁,认定由中国生产、经英国出口、通过UK Carbon and Graphite Co., Ltd.进入美国境内的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存在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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