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种等级、颜色、形状)产品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芜湖蜂联有限公司(WUHU FENGLIAN CO.,LTD.)、苏州山町蜂产品有限公司(SUZHOU SHANDING HONEY PRODUCT CO.,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蜂蜜生产商协会(AMERICAN HONEY PRODUCERS ASSOCIATION)、苏氏蜂蜜协会(SIOUX HONEY ASSOCIATION)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芜湖蜂联有限公司和苏州山町蜂产品有限公司是来自中国的蜂蜜产品出口商,在本诉讼中提出了对美国商务部基于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判决就对华蜂蜜产品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的重新裁决的质疑。在重审裁决中,美国商务部接受了原告依据法院要求提交的部分文件。商务部在对文件记录(包括新提交的文件)作出评估之后,决定取消对原告两家企业的新出口商复审。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和19 U.S.C. §§ 1516a(a)(1)、(a)(2)(B)(ii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该案具有司法审查权。在对美国商务部的重审裁决制作出审查之后,国际贸易法院“维持未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支持的,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任何裁决、认定或结论……均是违法的”(19 U.S.C. § 1516a(b)(1)(B)(i))。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的该项重新裁决,因为该裁决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也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
案件背景:
2000年10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种等级、颜色、形状)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4090000、17029000、21069099。2001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终裁税率为45.51%~183.30%不等。2010年2月4日,美国蜂蜜生产商协会和苏氏蜂蜜协会提出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的申请。2010年9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由于苏州山町蜂产品有限公司和芜湖蜂联有限公司不构成善意销售,因此初步裁决取消对这两家企业的新出口商复审。2011年1月25日,美国商务部再次作出取消对这两家企业的新出口商复审的裁定。2012年4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第12-57号判决公告,将该案发回商务部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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