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作出反规避终裁:修改征税产品范围,产品范围描述由“钼丝,按重量计算钼含量至少为99.95%,最大截面直径大于1.35毫米,小于等于4.0毫米”,修改为“钼丝,按重量计算钼含量至少为97%,最大截面直径大于1.35毫米,小于等于4.0毫米”。涉案产品在欧盟合并关税编码ex81029600下。
在本案中,欧盟对以下2家中国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陕西西安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金堆城钼业光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Jinduicheng GuangMing Co., Ltd)。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为调查贸易模式的变化,对2008年1月1日~2012年9月30日的数据进行了调查;为调查进口涉案产品价格是否低于无损害价格而对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的数据进行了调查。
2009年4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6月,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2年12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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