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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际贸易法院对华镁碳砖反倾销反补贴案作出判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2/19 11:28:4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3年5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镁碳砖反倾销反补贴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联邦冶金材料国际工程公司(FEDMET RESOURCES CORPORATION)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ANH REFRACTORIES COMPANY、RESCO PRODUCTS, INC.、MAGNESITA REFRACTORIES COMPANY

    本案争议点:

    原告联邦冶金材料国际工程公司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就美国商务部关于对华镁碳砖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税范围的认定提出质疑。联邦冶金材料国际工程公司是“Bastion”牌镁铝碳砖的一家进口企业,镁铝碳砖除含镁和碳之外,还含有铝。美国商务部认为,该公司的Bastion砖属于该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税范围。对此,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的上述认定并不具备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因为镁铝碳砖与涉案的镁碳砖在物理形态和商业用途上有明显差别,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损失认定时并未考虑镁铝碳砖的情况。对于原告的质疑,美国商务部和本案的被告介入方均表示反对。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2)(B)(vi)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诉讼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必须维持商务部的征税范围认定,除非该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其中,“实质性证据”是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存在实质性证据证明原告联邦冶金材料国际工程公司进口的铝含量较低的镁铝碳砖符合关于产品范畴的描述,与涉案的镁碳砖具有可互换性,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联邦冶金材料国际工程公司的上述诉求。

    案件背景:

    2009年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镁碳砖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021010.00、69021050.00、68159100.00和681599。2010年8月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128.10%~236.00%不等;同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24.24%~253.87%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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