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LIFESTYLE ENTERPRISE, INC.、TRADE MASTERS OF TEXAS, INC.、EMERALD HOME FURNISHINGS, LLC、RON’S WAREHOUSE FURNITURE D/B/A VINEYARD FURNITURE INTERNATIONAL LLC
合并诉讼原告:梦巢家具(上海)有限公司(DREAM ROOMS FURNITURE (SHANGHAI)CO., LTD.)、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GUANGDONG YIHUA TIMBER INDUSTRY CO., LTD.)
原告介入方: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ORIENT INTERNATIONAL HOLDING SHANGHAI FOREIGN TRADE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美国商务部
被告介入方:美国家具生产商合法贸易协会(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沃汉-巴塞特家具公司(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与此前的3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后被判发回重审的案件(Lifestyle III、Lifestyle II和Lifestyle I)均涉及对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的质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命令美国商务部重新考虑第一次发回重审判决中提及的几个问题,因为商务部仍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支持其重新作出的裁决。
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审判权。国际贸易法院将支持美国商务部对该反倾销行政复审所作的重新裁决,除非该重新裁决“没有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19 U.S.C. § 1516a(b)(1)(B)(i))。
判决结果:
东方国际集团的所获“惩罚性税率”的终裁裁决具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因此,商务部根据第三次发回重审判决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得到国际贸易法院的支持。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和70099250.00。2004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07%~198.08%。2005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将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修改为0.83%~198.08%。2008年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行政复审调查;2009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的终裁税率为29.98%~216.01%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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