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由于涉案企业上海联立纸业有限公司(Shanghai Lian Li Paper Products Co., Ltd.)在调查期内未向美国境内出口涉案产品,因此裁定其在调查期内没有销售涉案产品。涉案企业Leo's Quality Products Co., Ltd. /Denmax Plastic Stationery Factory在调查期内不合作,因此裁定其适用中国普遍税率。初步裁决取消对Hwa Fuh Plastics Co., Ltd./Li Teng Plastics (Shenzhen) Co., Ltd.的此次行政复审调查。
2005年10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格记录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201020.20、48201020.30、48201020.40、48201020.50、48201020.60、48102250.44、48119090.90和48201020.10。2006年8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8.39%~258.21%。2012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6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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