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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AFC就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2/18 11:46: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近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国际贸易法院(USCIT)关于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行政复审案终裁判决的上诉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上诉人: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Ad Hoc Shrimp Trade Action Committee)

    被告-被上诉人:美国政府

    其他被告-被上诉人:傲峰国际(Hilltop International)、OCEAN DUKE CORPORATION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上诉人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的一项判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对于美国商务部根据19 U.S.C. § 1675,在对自中国进口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的第4次行政复审中运用的部分数据提出异议,并诉至国际贸易法院。对此,国际贸易法院作出了发回商务部重审的判决。而对于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判决作出的重新裁决,国际贸易法院作出了维持商务部裁决的判决。而就在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将该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际,商务部对该案的第6次行政复审作出终裁(2012年9月4日)。在此次复审中,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称该证据表明被告-被上诉人傲峰国际(该反倾销案涉案产品出口商)向商务部提交的关于其分支机构的信息是错误的、不完整的,该错误信息不仅直接影响到该案第6次行政复审调查期的确定,还影响到本次上诉中涉及的此前第4次行政复审调查期的确定。被告-被上诉人美国政府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布一项发回重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商务部以重新考虑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的诉讼主张,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对此表示赞同,但傲峰国际表示反对。

    判决结果: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傲峰国际关于提交再答复的动议,同意美国关于自愿发回重审的动议。该案被发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由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将该案发回商务部重审的判决。此外,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取消了该案的口头辩论,并将该案从2013年6月6日口头辩论的日程中删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发布该项判决。

    案件背景: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终裁税率为0.07%~112.81%不等。2009年3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4次行政复审调查;2010年8月13日,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0.00%~112.81%不等。2011年3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6次行政复审调查;2012年9月4日,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0.00%~112.81%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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