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DOC)对华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案行政复审重新裁决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Spungen-Owned Peer Bearing Company-Changshan)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铁姆肯公司(The Timken Company)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为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第11-143号发回重审判决于2012年4月11日就对华圆锥滚子轴承反倾销案第21次行政复审重新作出的终裁裁决的判决。在此次合并诉讼中,原告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和被告介入方铁姆肯公司均对美国商务部的该项重审终裁提出了异议。
判决结果:
对于美国商务部2012年4月11日发布的该项重审终裁裁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其中的部分裁决,并将部分裁决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应在该判决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第二次重审裁决,当事方应在该第二次重审裁决提交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述,被告应在15日内对这些评述作出答复。
案件背景:
1986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圆锥滚子轴承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822000、84829100.50、84829930、84832040、84832080、84833080、 84839020、84839030、84839080、87089980.15、87089980.80(680.30、680.39、681.10、692.32)。1987年5月,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2008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21次行政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822000、84829100.50、84829915、84829945、84832040、84832080、84833080、84839020、84839030、84839080、87089980.15、87089980.80,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6月1日~2008年5月31日。2010年1月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4.62%。对该终裁裁决,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并将其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1年1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的部分裁决,并将部分裁决发回商务部重审。2012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11-143)重新作出了终裁裁决,将常山皮尔轴承有限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从24.62%下调至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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