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种等级、颜色、形状)产品反倾销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Zhejiang 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等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蜂蜜生产者协会(American Honey Producers Association)、SIOUX 蜂蜜协会(The Sioux Honey Association)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2011年9月6日就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浙江V”案)所作判决(Slip Op. 11-110)重新作出的终裁裁决,其中的争议点为美国商务部在对华蜂蜜产品反倾销案(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6月30日)裁决中关于“紧急情况”的认定。在“浙江V”案中,国际贸易法院指示商务部“运用‘浙江IV’案(Slip Op.10-30)中确定的分析手段来完成紧急情况审查”。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判定任何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裁决、认定或结论……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关于“由于美国进口商并不具备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涉案产品的必要知识,因此不存在紧急情况”的认定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也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据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的该项发回重审终裁。
案件背景:
2000年1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蜂蜜(含50%以上天然蜂蜜的各种等级、颜色、形状)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6月30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4090000、17029000、21069099。2001年10月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25.88%~183.80%不等。随后,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就该终裁裁决向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了司法审查的请求(“浙江I”案)。2004年8月26日,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第04-109号判决。之后,原告将国际贸易法院的第04-109号判决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浙江II”案)。2005年12月2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432 F.3d at 1368),并将该案发回国际贸易法院重审。2006年6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第06-85号判决(“浙江III”案),并作出发回重审判决。根据该判决,美国商务部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第一次发回重审重新裁决,认定不存在紧急情况。2010年3月24日,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第10-30号判决(“浙江IV”案),并再次作出发回重审判决。2011年9月6日,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第11-110号判决(“浙江V”案)。2012年3月22日,美国商务部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第三次发回重审裁决,认定不存在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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