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第五次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美国虾类贸易特别行动委员会(Ad Hoc Shrimp Trade Action Committee,AHSTA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傲峰国际(Hilltop International)和OCEAN DUKE CORP.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反倾销案的第五次行政复审。在此前的程序中,国际贸易法院将美国商务部在此次复审中的部分认定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中,美国商务部希望获准重新开放行政案卷以对新证据加以考量,该证据显示此次复审中对应诉方傲峰国际(本诉讼中的被告介入方)反倾销税评估税率的计算依据的信息可能有误或不全面。由于商务部的该项请求具备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国际贸易法院同意了商务部的该项请求。在对新证据进行考虑之后,商务部认为傲峰国际提交的信息中包含失实的和不准确的材料。傲峰国际是一家中国涉案产品的出口商,由于案卷记录中不存在可靠证据反驳关于傲峰国际中存在政府控制的假设,美国商务部最终认为傲峰国际未能证明其有资格适用单独税率,因此对其适用了普遍税率。对此,傲峰国际提出质疑,并认为商务部的该项发回重审的重新裁决不具备实质性证据的支持。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发回重审裁决,只要该裁决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且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实质性证据意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对傲峰国际适用普遍税率的认定。但是,针对商务部关于中国普遍(包括傲峰国际)的适当评估税率的选择的认定,国际贸易法院作出了发回重审的判决。根据该发回重审判决,美国商务部必须对最终确定的112.81%的中国普遍税率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并就该项证明是否符合19 U.S.C.1677e(c)的规定作出解释;或计算或选择一个不同的普遍税率,以更好地反映商业现实,同时具备实质性证据的支持。美国商务部应当在2013年9月9日之前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其发回重审裁决,原告及被告介入方应在2013年9月23日之前提交评论意见,相关当事方应在2013年10月9日之前提交答复。
案件背景:
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2010年4月9日,美国商务部就该案启动行政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03、03061300.06、03061300.09、03061300.12、03061300.15、03061300.18、03061300.21、03061300.24、 03061300.27、03061300.40、16052010.10、16052010.30。2011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傲峰国际的税率为0.14%(微量);2011年8月1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傲峰国际所获税率依然为0.14%(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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