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由于涉及机密信息,本判决的公开版本于7月10日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JINXIANG CHENGDA IMPORT & EXPORT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联邦生蒜生产商协会(FGPA)、克里斯托弗农场(CHRISTOPHER RANCH, L.L.C.)、大蒜有限公司(THE GARLIC COMPANY)、VALLEY GARLIC、VESSEY AND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中国的一家新鲜大蒜和整蒜的出口商,就美国商务部取消其提出的新出口商复审的裁决提出质疑。该新出口商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美国商务部于2011年4月7日作出终裁,认为其销售数据不真实,无法计算正常计算,因此决定取消此次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对此,被告介入方则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价值。
司法审查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2006)以及19 U.S.C. § 1516a(a)(2)(B)(iii)(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审查权。而根据19 U.S.C. § 1516a(b)(1)(B)(i)(2006),“国际贸易法院应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裁决、认定或结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定,将商务部撤销原告新出口商复审的终裁裁决发回商务部重审,商务部应基于案卷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并在所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重新作出裁定;美国商务部应在2013年9月10日前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重新作出的裁决,相关当事方在商务部重审裁决提交之后30日内提交评述意见,被诉方应在15日内对评述意见作出答复。
案件背景: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0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20059095.00。2010年1月5日,基于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他2家企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 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20059097.00,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2011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取消此次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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