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1)自江苏好收成韦恩农药化工有限公司(Jiangsu Good Harvest Weien Agrochemical Co Ltd)、山东潍坊润丰化工有限公司(Shandong Weifang Rainbow Chemical Co., Ltd)、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Xinan Chemical Industrial Group Co., Ltd)进口的草甘膦制剂,包括由浙江新安进出口有限公司(Zhejiang Wynca Import And Export Co., Ltd)直接出口的草甘膦制剂,不存在倾销,因此依据《1901年海关法》第s.269TDA(1)条终止对上述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2)在审查调查期内,自其他中国企业进口的草甘膦制剂为微量,因此依据《1901年海关法》第s.269TDA(3)条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制剂的反倾销调查。
2012年2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制剂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8月,澳大利亚作出无倾销裁决,并终止对此案的调查。2012年11月16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原申诉方之一Nufarm Limited(澳大利亚农药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向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Review Officer)就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终止对华草甘膦制剂的反倾销调查提起复审申请;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作出的终止对华草甘膦制剂反倾销措施的裁决,因此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决定重启对华草甘膦制剂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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