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欧洲普通法院就欧委会对原产于中国紧凑型节能荧光灯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中的产业损害裁决作出判决。原被告方具体如下:
原告方:波兰菲利浦照明有限公司(Philips Lighting Poland S.A.)、荷兰菲利浦照明有限公司(Philips Lighting BV);
原告介入方:杭州意博高科电子有限公司(Hangzhou Duralamp Electronics Co., Ltd)、匈牙利GE有限公司(GE Hungary Ipari és Kereskedelmi Zrt (GE Hungary Zrt));
被告方:欧盟委员会;
被告介入方:德国欧司朗有限公司(Osram GmbH)。
争议点:
原告方声称:(1)废止全部有争议的或对其有影响的裁决;(2)责令欧盟理事会支付诉讼费用;(3)责令欧司朗有限公司支付与原告介入方相关的诉讼费用。
欧盟理事会声称:(1)驳回上诉;(2)责令原告方支付诉讼费用;(3)责令杭州意博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和匈牙利GE有限公司支付与被告介入方关联方相关的诉讼费用。
欧盟委员会声称,欧洲普通法院应撤销上诉。
杭州意博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和匈牙利GE有限公司声称,(1)废止有争议的裁决;(2)责令欧盟理事会支付诉讼费用。
欧司朗有限公司声称,(1)驳回上诉;(2)责令原告方支付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
(2)责令波兰菲利浦照明有限公司、荷兰菲利普照明有限公司承担自身的诉讼费用,并支付欧盟理事会的诉讼费用,支付欧司朗有限公司的诉讼费用,但不支付其与原告介入方相关的诉讼费用;
(3)责令欧盟委员会支付自身的诉讼费用;
(4)责令杭州意博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和匈牙利GE有限公司支付自身的诉讼费用,并支付欧委会与其相关的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
2000年5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节能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1年7月,欧盟对此案作出终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66.1%的反倾销税。2004年9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节能灯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2005年6月,欧盟作出终裁:对由越南、巴基斯坦和菲律宾出口的紧凑型节能荧光灯(无论商标是否标明原产于越南、巴基斯坦、菲律宾)征收66.1%的反倾销税。2006年7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紧凑节能灯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7年10月,欧盟作出终裁: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1年的反倾销税。
2007年12月21日,波兰菲利浦照明有限公司、荷兰菲利浦照明有限公司向欧洲法院提交申请,并声称:(1)欧盟理事会未能在对华紧凑节能灯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中证明取消反倾销措施可能对成员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违反了《欧盟基本法》第3(1)、9(4) 和11(2)条;(2)欧盟理事会犯了错误,即依据《欧盟基本法》第9(1)条对并不在该法条范围内的情况作出裁决,从而使裁决未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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