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抚顺金利石化炭素有限公司(Fushun Jinly Petrochemical Carbon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Fangda Carbon Tech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Chengdu Rongguang Carbon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北京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angda Carbon New Material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Fushun Carbon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Hefei Carbon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公司(Xinghe Country Muzi Carbon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中国普遍倾销幅度为159.64%。
2008年2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451100.00。2009年1月1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2012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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