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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对华复合编织袋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2/18 10:46:3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近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编织袋反倾销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上诉人:AMS ASSOCIATES, INC,经营名称为SHAPIRO PACKAGING

    被告-被上诉人:美国政府

    其他被告-被上诉人:复合编织袋委员会、COATING EXCELLENCE INTERNATIONAL, LLC以及POLYTEX FIBERS CORPORATION

    本案争议点:

    根据19 U.S.C. § 1673 et seq.,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涉案产品在美国市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因此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该征税令的征税范围涉及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福迪”),该公司是中国的一家涉案产品生产商。在确定具体的征税数额时,商务部认为艾福迪已经证明其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对其实施的是单独税率(64.28%)。在此后的复审中,美国商务部对艾福迪公司适用单独税率的适格性进行了考虑。而在美国商务部发布了有利于艾福迪的初裁之后,艾福迪立即退出该程序,并从案卷记录中抽走了涉其机密信息的部分。对此,商务部认为,由于艾福迪终止了合作,并抽走了案卷记录中的大量信息,使得案卷记录中的信息不足以证明艾福迪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这一论点。商务部据此裁定艾福迪适用中国普遍税率。

    本案原告AMS ASSOCIATES, INC.是艾福迪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经营名称为SHAPIRO PACKAGING,将美国商务部的该项裁决诉至国际贸易法院(CIT),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对艾福迪适用普遍税率的裁定。

    判决结果: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商务部在关键证据信息缺失或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更为严厉的普遍税率。在该案中,由于艾福迪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适用单独税率的资格,因此维持了商务部的裁定。

    案件背景:

    2007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编织袋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3053300.50、63053300.80。2009年9月22日,美国商务部启动第一次行政复审。2010年9月1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淄博艾芙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68%。2011年3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普遍(包括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1.73%。对此,艾福迪将美国商务部诉至国际贸易法院。2012年7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维持了美国商务部的认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该项判决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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