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蘑菇罐头(PRESERVED MUSHROOMS)第1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四川兰田工业食品有限公司(Blue Field (Sichuan) Food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Monterey Mushrooms,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申诉企业Monterey Mushrooms, Inc.对从四川兰田工业食品有限公司(Blue Field (Sichuan) Food Industrial Co., Ltd.)进口的涉案产品提出哥伦比亚替代国价格的动议,兰田公司对此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两种替代国价格方案(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但是,在2012年3月6日的初裁中,美国商务部采纳了Monterey Mushrooms, Inc. 提出的哥伦比亚替代国价格,裁定四川兰田工业食品有限公司(Blue Field (Sichuan) Food Industrial Co., Ltd.)倾销幅度为215.10%。2012年4月9日,兰田公司为证明美国商务部适用此类替代国价格导致倾销幅度过高,向商务部提交了近300页的替代国信息和相关的基准信息(Benchmark Information),要求商务部把印度或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价格。随后,申诉企业Monterey Mushrooms, Inc.质疑兰田公司的基准信息,并向商务部提交了新的基准信息来支持原先的动议。最后,美国商务部采纳了Monterey Mushrooms, Inc.的意见和替代国价格的动议,驳回了兰田公司提交的相关基准信息,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四川兰田工业食品有限公司(Blue Field (Sichuan) Food Industrial Co., Ltd.)倾销幅度为:308.33%。
经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四川兰田工业食品有限公司的主张,裁定商务部的替代国价格没有证据支持:认为商务部作出的替代国价格过高,且包含了其他的谷物类农作物,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考虑兰田公司提出的印度和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的动议。另外,法院认为商务部有理由驳回兰田公司提出的印度尼西亚作为替代国的动议,但是没有充分解释为何驳回该公司提出的印度作为替代国的动议。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将商务部的本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重新裁定兰田公司的倾销幅度。
案件背景:
2011年3月31日,应Monterey Mushrooms, Inc.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蘑菇罐头启动第12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27、20031031、20031037、20031043、20031047、20031053、0711904000。调查期为2010年2月1日~2011年1月31日。2012年9月11日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四川兰田工业食品有限公司(Blue Field (Sichuan) Food Industrial Co., Ltd.)308.33%;日照兴达食品有限公司(Xingda Foodstuffs Co., Ltd.)223.74%;艾雅贵(聊城)食品有限公司(Ayecue (Liaocheng) Foodstuff Co.,Ltd.)304.89%;福建金之熔副食品有限公司(Fujian Golden Banyan Foodstuffs Co., Ltd.) 304.89%;Shandong Jiufa.304.89%;中国普遍:1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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