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欧盟、乌克兰和韩国的硝酸钠作出反倾销初裁:建议对原产于或自中国、欧盟、乌克兰和韩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0.15美元/千克,欧盟涉案产品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0.19美元/千克,乌克兰涉案产品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0.17美元/千克,韩国涉案产品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0.13美元/千克。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1025000、2834。
在本案中,印度向5家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但没有中国企业交回调查问卷。这5家中国企业分别是:(1)山西凯翕克化工有限公司(Shanxi Calcrete Chemical Co., Ltd., China);(2)山东新昊化工有限公司(Shandong Xinhao Chemicals Co., Ltd., China);(3)湖北省襄阳市泽东化工有限公司(Xiangyand Zedong Chemical Group Co., Ltd., China);(4)四川省自贡市金通化工有限公司(Zigong Gold Way Chemicals Ltd., China);(5)山东海澜化学工业有限公司(Shandong Hailand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China)。
2013年6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欧盟、乌克兰和韩国的硝酸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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