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通知,裁定部分支持、部分修改行政法官David P. Shaw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最终的、关于带有3G功能的部分无线设备337调查(337-TA-800)的初步裁定。
美国ITC支持了行政法官关于诺基亚、华为和中兴未违反337条款的裁定,但对此作出了修正,即:关于第830和636号专利ITC裁定,(1)肯定了行政法官的裁定,即被诉产品不符合“连续发送传输”的解释局限于“依次传送到基站,代码比普通的长码要短”,以至于某种程度上“连续发送传输”指的是短码;(2)关于636号专利,ITC决定取消行政法官关于“后续传输”限制的裁定。 关于第406、332号专利,ITC决定将行政法官关于权利要求条款“功率控制位”的解释修改为“以一个APC数据速率等效于APC更新速率传输的单位功率控制信息”,且该解释局限于仅在“单位功率控制信息”部分。同时,ITC承认了行政法官关于970、013和127号专利的裁定。由于(将关于)LG公司(的相关裁定)发回重审,所包括国内产业在内的所有其他问题将继续进行复审。
2011年8月31日,应InterDigital公司的申请,美国ITC对部分带有3G功能的手机、无线网络设备、手提电脑等启动337调查;2013年6月28日,美国ITC行政法官作出最终初步裁定;2013年9月4日,美国ITC决定对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定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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