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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美羊毛产品须警惕标签新变化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1/26 9:48:3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决定将修订《羊毛产品标签法案1939》(又称羊毛法规)并征集公众意见。拟议的法规将统一《羊毛规则》以及《羊毛服装织物标签公平及国际标准法》的要求,且与纺织品法规的拟议修订内容相一致。

目前,羊毛法规要求羊毛产品上的标签应披露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产品加工或生产的原产国,以及羊毛产品的纤维含量信息。据悉,2012年1月,FTC曾就该规则征集过意见,此次拟议修订的目的是对法规进行解释和更新,使其更加清晰易懂。此次拟议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纳入开司米和极细羊毛的新定义;明确含有全新羊毛的产品说明;允许某些产品吊牌披露纤维的商标和性能,即使当它们没有披露产品的全部纤维含量;根据规定,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应该为加工或生产该产品的国家;要求担保人了解提供错误的担保是非法的,并且确认将积极监控和确保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要求每年更新持续担保,此类担保持续有效一年,除非提前撤销担保。另一方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拒绝将牦牛、原驼、或其它动物纤维定义为羊毛;拒绝采用特定的测试方法确认纤维种类、直径以及标签的认证程序,拒绝豁免微量羊毛含量的产品、更改法规标签的语言要求。

美国是宁波地区羊毛制品等纺织品的重要出口市场之一,2013年上半年,宁波地区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货值共达2.65亿美元,其中,出口羊毛衫和羊毛裤等羊毛产品金额超过279.23万美元。但美国对于进口的纺织品设有严格的标准,并于近期先后对功能性服装、皮革产品等制定了严格的标签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要随时关注该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的修订流程,在生效日期之前熟悉标签要求的改动条款,确保标签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以更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另一方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同时通过加强与国外贸易方的沟通解决产品存在的问题,化解出口矛盾。(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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