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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钢铁、煤炭等21个行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3/12/13 8:50:5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对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电力、煤炭、炼铁、炼钢等21个行业均完成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国共淘汰电力落后产能551.2万千瓦、煤炭4355万吨、炼铁1078万吨、炼钢937万吨、焦炭2493万吨、铁合金326万吨、电石132万吨、电解铝27万吨、铜(含再生铜)冶炼75.8万吨、铅(含再生铅)冶炼134万吨、锌(含再生锌)冶炼32.9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25829万吨、平板玻璃5856万重量箱、造纸1057万吨、酒精73.5万吨、味精14.3万吨、柠檬酸7万吨、制革1185万标张、印染325809万米、化纤25.7万吨、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2971万千伏安时。

湖南省铅蓄电池行业、陕西省电力行业未完成2012年淘汰任务,其余地区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任务。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等12省(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2家企业,由于涉及职工安置、资产抵押、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落后产能主体设备虽已关停,但尚未按要求彻底拆除。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湖南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应在本公告发布后1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部门要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对该地区未完成任务的行业,除涉及民生外,暂停项目审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关停但未彻底拆除落后设备企业的监管,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不得恢复生产,直至彻底拆除。(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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