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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3/6/13 9:05:3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关于参加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2013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申请并进行参加调查活动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参加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13年6月27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中国大陆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调查活动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及中国大陆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3.参加调查活动申请的中国大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应当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生产涉案产品的产量;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向中国大陆出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进口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王雅超、吴锋
  电话:010-65198066、65198069  

附件:《参加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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