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3日发布公告,公布对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公告称,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五年。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视情另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6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100。
此前商务部于2010年10月25日曾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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