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出台。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8条,涵盖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总体要求、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应急能力建设、政策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实施意见》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目标,强调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重点工程行业领域,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安全生产约谈、安全生产“黑名单”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5项制度。
《实施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意见》规定,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一律关闭;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关闭。同时规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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