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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对以破产公司为基础建立企业提供税收优惠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10/12/3 14:25:1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11月26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签署的《关于2011-2015年进一步改革金融银行体系、提高稳定性及获得高级国际评级指标的优先方向》的总统令,在被移交商业银行的破产企业财产基础上建立的经营实体将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进口政府批准清单中乌本国不生产的、用于企业现代化改造和扩大生产的原材料和配件2年内免除海关税费(手续费除外);在向战略投资者出售之日起3年内,享受2008年11月19日№ Р-4010号总统令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由商业银行在破产企业财产基础上建立的经营实体,在向战略投资者出售前,免除利润税、统一税、财产税、土地税,但期限不超过其国家注册后的3年,并将所免缴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设备革新和现代化改造。此外,由商业银行成立的管理公司在其国家注册后的2年内,免除利润税和统一税。
2010年1-9月,在乌商业银行接收的144家破产企业中,132家恢复生产,其中61家向战略投资者出售。同期,乌商业银行向上述企业投资1817亿苏姆(约1.1亿美元),使企业产值扩大至3447亿苏姆(约2.1亿美元),出口额扩大至1.58亿美元,创造就业岗位2.2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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