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11月19日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明确各省级国土部门应于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并投入运行。
国土部称,全国各省级国土部门应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建立由各省(区、市)自行决定,县级原则上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已经建立交易机构的,要完善市场功能,健全交易制度;尚未建立交易机构的,应采取新建、在已有事业单位增加职能或利用土地有形市场、政府建立的产权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方式加快建设矿业权有形市场。
通知还明确,国土部负责指导全国矿业权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部门负责制定矿业权有形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省级以下国土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通知还指出,今后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凡涉及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机构应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国土部还表示,将继续推进全国矿业权交易统一监管平台建设,从而实现对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的统一监管,逐步推行矿业权网上出让。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还没有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不够规范,矿业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已建的矿业权有形市场规则不一、监管不严,权力寻租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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