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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国内贸易法概况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10/10/9 16:03:4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匈牙利规范国内贸易活动的法律为2005年制定的《贸易法》(ACT CLXIV of 2005 on Trade),该法从宏观层面规定了开展商业贸易活动所需遵守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 申请开业
  (一)申请开展商业贸易活动。在匈境内开展商业贸易活动,应先向经济法院申请公司注册,并向商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除法律规定须经批准的情况外,申请人完成公司注册和备案登记,即可开展营业。
  (二)须经批准的商业贸易活动。如所申请开展的商业贸易活动涉及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民众健康、动物福利、环境保护等重大利益,则须经商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营业。

  二、营业规范
  (一)提供商品来源证明。经营者应提供能够证明所售商品(包括其自有品牌商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如主管部门提出查看要求,经营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示相关原始文件。
  (二)设置计量等器具。经营者应在商业场所内设置便于顾客甄别商品尺寸、重量及适用性的器具(如公平秤等计量器具)。
  (三)设置顾客意见薄。经营者应在商业场所显要位置设置顾客意见薄,顾客可就经营者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在意见薄上留下任何建议、意见或投诉,经营者不得干预顾客此项权利。

  三、营业时间
  (一)营业时间的确定和更改。商业场所营业时间由经营者统筹考虑居民消费需求、周边环境、员工权益等因素确定。经营者在申请开业时,应一并将营业时间报商贸主管部门备案。如需更改营业时间,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特殊营业时间。每年12月24日,除饭店、宾馆、花店、糖果糕饼店、加油站及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及加油站内经营的商业设施外,其余商业场所均应于14时前闭店。
  (三)夜间营业。夜间营业(22时至次日6时)的商业场所应严格控制噪音排放,以免对周边居民休息造成影响。如噪音对居民休息造成影响,商贸主管部门有权强制其关闭。

  四、公平交易
  (一)滥用重大市场力量行为。具有重大市场力量的经营者在与供应商交易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对供应商不正当歧视;二是不正当限制供应商获得销售机会;三是强迫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使本方获利;四是不合理地更改合同条款,损害供应商权益;五是向供应商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以此作为进入采购名单的前提条件;六是威胁撤销合同,以执行有利于本方的合同条款;七是强迫供应商向其指定的第三方采购产品。
  (二)重大市场力量的定义。具有重大市场力量的经营者是指上年度净营业额超过1000亿福林(约合人民币30亿元)的企业(包括其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此外,经营者净营业额虽不足1000亿福林,但基于市场结构、准入限制、市场份额、财务实力、商业网络、门店规模等因素,其在与供应商的交易中处于明显优势地位,也被视为具有重大市场力量。

  五、监管及处罚
  (一)职责分工。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除侵犯消费者权益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外的各种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市场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重大市场力量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监管。
  (二)处罚措施。商贸主管部门可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临时停业;二是禁止违法或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三是撤销经营许可;四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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