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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过剩 焦炭行业陷入窘境

来源:http://win.mofcom.gov.cn | 时间:2010/9/13 15:38:4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近年来,我国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带动了焦炭行业快速发展,国内焦炭产能迅猛扩张。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的焦炭生产大国。2009年,全球焦炭产量5.75亿吨。同年,我国焦炭产量总计3.53亿吨,较上年增长约7.95%,占到世界焦炭总产量约60%,处于世界绝对领先地位。但是,产能的盲目扩张使我国焦炭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多数焦化企业陷入经营窘境。
   山西省是我国重要的焦炭生产基地之一,焦炭产量和外调量居全国首位。多年以来,山西焦炭产量占全国产量的40%,出口量占全国焦炭出口总量的80%。目前,山西有270余家焦化企业,总产能接近1.6亿吨。山西生产出的焦炭主要销往省外,和煤炭一样有出省配额。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焦炭需求锐减,山西省焦炭出口几乎停滞,累计完成焦炭出省运量5413万吨,较2008年减少1009.19万吨。

   山东省也是我国的焦炭生产大省,现有规模以上焦化企业58家,产能5400多万吨,仅次于山西和河北,位居全国第三。山东现有的焦炭产能已大大超出市场实际需求,预计到2011年该省焦炭总产能7200多万吨。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钢铁发展规划,到“十一五”末山东省钢铁产能达到5000万吨,预计用焦炭3000万吨,算上对周边省份钢铁企业销售1500万吨,到时山东焦炭产能过剩可能超过2700万吨。

   盲目投资致焦化行业产能过剩

   近年来,虽然我国积极进行结构调整、转变传统经济方式,但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强烈追逐GDP增长,违规操作、越权审批焦炭项目的情况严重,致使许多不具备条件的投资者借助各种“优惠政策”纷纷涌入焦炭行业。

   投资盲目跟风

   短期超额利润与价格偏离是焦炭产能急剧扩张的根源。自2002年下半年起,冶金行业产品需求旺盛,国内焦炭价格开始上涨,焦炭价格由2001年的300元/吨上涨到2004年的1400元/吨,3年内价格上涨了367%。2008年,随着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涨,焦炭价格更是上涨到3000元/吨。价格的飙升吸引了许多民营企业进入,他们对市场缺乏深入调查和研究,在非常态、超高速增长的市场价格和利润指标诱导下,为获取高额利润,盲目扩大生产。

   缺乏约束机制,落后产能急剧扩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炼焦企业,吨焦(采用大机焦炉)投资成本超过1000元,即一个年产能达到20万吨的焦炭企业需要投资2亿多元。由于大机焦投资成本较高,许多小型焦炭企业为追求短期效益,采取低水平扩张,土焦(改良焦)、小机焦炉等落后生产能力的扩张,加剧了焦炭产能过剩和产能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技术问题是制约焦炭行业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我国具有代表性的机焦,生产中最大的问题是“一次点火,永久不灭”,熄火会对炉体造成巨大损坏。因此,焦炭生产具有较强的刚性,一旦形成生产能力后,即使遇到供需关系发生较大改变,企业往往因无力承受熄火带来损失,仍然维持正常生产,导致焦炭产量无法快速进行调整。另外,国家对高耗能产业缺少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约束机制,焦炭生产“只焦不化”现象严重,大量的焦化后续产品煤焦油、煤气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相当数量焦化企业陷入困境

   焦化行业处于产业中段,受到上游煤炭采选业和下游钢铁业的双重夹击。目前,我国的焦炭生产企业主要有两类:一是钢铁联合企业内部自有的焦化厂,焦炭生产以供应企业炼钢生产为主;二是独立焦炭生产企业,焦炭全部作为商品外销。钢铁联合企业自有焦化厂产能占全国焦炭产能的1/3,其他2/3产能为独立焦化厂所有。二者相比,钢铁联合企业自有焦化厂的产品销售稳定,且具有排他性,产能利用率高。当市场需求减少时,钢铁企业会首先减少外部焦炭采购,以保证对自有焦化厂焦炭的消化。而独立焦炭生产企业由于没有稳定的下游消费客户,当市场形势不好时,会首先受到冲击。

   今年上半年,受钢材价格下挫影响,焦炭价格大幅下滑。6月份以来,随着钢材价格的继续下跌,尤其是河北等地相当一批中小钢厂高炉检修,实施减产、限产,焦炭价格一路下滑。7月下旬,中国炼焦行业协会重点联系企业焦炭平均结算价格为1602.17元/吨,较5月中旬的年内最高价下降159.38元/吨,但优质炼焦煤价格基本没动,一般焦煤价格每吨仅下降几十元。焦炭市场价格的低迷,使煤、焦价格倒挂,多数焦化企业陷入严重的亏损中。虽然1—5月份国内焦化行业扭亏为盈,实现利润67.41亿元,但其中有35%左右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6月份以来,焦化行业出现了更大面积的亏损。目前,山东焦化企业开工率仅60%,焦炭产能过剩较为突出。

   焦化行业是高耗能产业,对资源的依赖性强。目前,山东省内焦化企业炼焦用主焦煤90%以上从省外采购,由于国际上焦煤长期协议价格不断上升,原料成本不断增加,企业利润空间逐步收窄。

   从上游煤炭采选业的情况看,近年来山西、河南、内蒙古等省的煤矿整合如火如荼,煤炭生产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原煤成本提高,自然会向下游焦化行业传导。而焦化企业中自己拥有煤矿的很少,尤其是小型炼焦企业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另外,下游钢铁企业对焦煤价格的控制也非常强势。今年铁矿石价格的提高,使钢铁企业对其他生产成本控制更为严格,对焦炭的需求相应有所减少。

   今年4月底,为了抵抗钢铁和煤炭行业的双边夹击,国内焦化企业决定联手减产抵抗。山西焦化企业联盟召集来自山西、河北、山东焦化行业协会,以及陕西、内蒙古等的焦化生产、运销企业集中一起进行座谈,最终决定全体盟员单位严格执行以销定产的原则,五省区联动全面实行限产,减少焦炭库存。山西焦化企业按40%的幅度限产,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的焦化企业按30%的幅度限产。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焦化行业处于“夹心层”,焦炭产能的过剩使焦炭生产企业利润波动加剧,全行业陷入经营困境。

   落实淘汰产能计划难改过剩局面

   为了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今年上半年国务院接连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两个文件对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并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只是规定2010年年底之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其中焦炭行业涉及企业192家,共淘汰2600万吨焦炭产能,约占全国总产能的7%,略高于2009年淘汰的2300万吨产能。按工信部要求,名单上的企业需要在9月底之前完成落后产能淘汰。

   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一系列通知文件中,除明文规定要加大高耗能产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明确落后产能淘汰目标之外,还规定要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根据工信部统计数据,“十一五”期间,我国计划淘汰焦炭落后产能8000万吨,截至目前,已累计淘汰8254万吨。但现实的情况是,截至2009年年末,国内焦炭产能约4亿吨,产能过剩超亿吨。工信部本次计划淘汰焦炭产能2600万吨,约占全国总产能的7%,相对亿吨的过剩产能,淘汰数量较小,焦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基本面不会有实质性改观。

   另一方面,在行业面临亏损、产能严重过剩、大量落后产能淘汰的情况下,仍有不少企业在扩建新的产能。据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统计,今年上半年首钢、京唐钢铁、宝钢、重钢、泰钢、华能等企业一批焦炉投入生产,新增产能约1100万吨。自2005年正式开始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到2009年,5年间全国焦炉新增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能累计已经超过1.4亿吨。焦炭行业的产能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增加。

   从四方面改善行业窘况

   逐步提高行业集中度

   相比煤炭行业,焦化行业实施整合的难度较大。首先,煤炭资源在煤炭企业的整合中占较大比重,而焦化企业属于工业生产型企业,资产主要是炼焦炉,两者没有可比性。其次,焦化行业的大部分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没有煤炭集团那么强大的财力和人力。第三,煤炭属于资源性产品,相关煤炭企业盈利性较好,大企业兼并小企业的积极性高,而焦化企业利润波动较大,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较为严重,在行业内实施整合兼并,需要行政力量推动。所以,我们对于焦炭企业的整合不能简单地照搬煤炭行业整合的方法。

   焦炭产业整合上,山西省今年3月份研究制定了《各市分阶段焦化产能淘汰量和焦化企业保留户数》和《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中的产能置换是指焦化保留产能,通过政府配给、企业有偿购买等方式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行为。根据计划,山西省在2011年之前淘汰落后焦化产能2000万吨,2012—2015年淘汰落后焦化产能4000万吨。淘汰计划实施之后,到2011年全省保留150家骨干焦化企业,到2015年全省只保留60家有实力的骨干焦化企业,且保留的60家焦化企业必须是有实力进行兼并重组和产能置换上新上大的企业。

   山东省的焦化联合方式也值得借鉴。2009年3月,山东焦化企业集团以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铁雄能源集团)为母公司,联合全省45家焦化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松散型方式自愿组成,年生产能力达3000万吨,销售收入达600亿元,成为我国焦化行业名副其实的“联合舰队”。山东焦化企业集团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产能最大的焦化企业联合体。集团进行集中采购、集中销售,为焦化行业在原材料采购和市场销售方面初步确定了市场地位。

   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高准入标准

   目前,我国焦化行业已经形成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足以满足高水平钢铁生产的焦炭需求。当前,我国焦化行业应该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尽快实现全行业向以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先导的焦化产品精深加工和石化产品市场开拓的方向转变。

   国内焦炭生产重点省区应在充分研究区域资源、市场、运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订焦化行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信贷、财税、价格、贸易政策,引导公共资源向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扶优汰劣,推进企业向节约、清洁和循环型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各级政府职能机关、金融机构、电力供应等部门等要加强协调配合,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严把焦炭新增能力准入关,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应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制止,决不允许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建立焦炭行业市场信息收集、披露和预警体系

   有效抑制焦炭产能过剩,就必须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需求的研究和焦炭行业运行动态的跟踪分析。我们应利用国家统计部门现有的统计、调查队伍,结合景气指数信息工作,建立全面反映焦炭企业产能状况和走势的信息采集、评价和发布系统。依据焦炭企业普查资料,选择典型企业构筑数据采集样板,建立评价焦炭产能状况指标体系原始数据信息库。参照国家现行产能核定工作,对焦炭行业开展产能核定和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焦炭行业产能利用率评价及预警信息。逐步建立起焦炭产能利用率评价系统和披露制度,及时反映焦炭供需情况,引导市场投资预期。

   把握好焦炭进出口关卡,提高焦炭行业竞争优势

   焦炭行业已于2007年被纳入国家节能减排重点行业,焦炭属于典型的“两高一资”产品,为了调整出口结构,国家多次上调关税。自2004年取消焦炭出口退税后,出口关税屡次调整,2008年8月20日焦炭出口暂定税率提升至40%,并一直维持至今。据统计,我国2008年出口焦炭及半焦炭1212.7万吨;2009年出口焦炭及半焦炭54万吨,较上年同期减少1158万吨,同比减少95.54%。

   调整出口关税不仅仅是为了稳定国内市场,以高关税来促进企业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的意义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后我国对焦化行业的出口还应继续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出口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治理意识,在深度加工、延长产业链上下功夫。

   焦炭期货上市有助于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焦炭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在上下游夹击的情况下,焦炭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焦化企业利润也经常剧烈波动。在当下及未来焦化行业进行结构重整的背景下,焦化行业和企业迫切需要一个能够指导行业资源配置和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工具。推动焦炭期货上市,既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需要,也是我国煤焦市场体系发展改革的需要。焦炭期货的推出,有利于煤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焦炭的产、运、销各个环节套期保值的实现,对于相关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同时,还有助于增强我国作为世界焦炭生产大国在国际焦炭市场的话语权。

   可指导焦炭相关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是发现价格。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供求集中,信息质量高,能比较准确、全面地反映真实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对焦炭生产经营者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世界上很多的生产经营者虽未涉足期货交易,也没有和期货市场发生直接关系,但他们都在利用期货交易发现的价格来制定各自的生产经营决策。焦炭生产企业可以依据期货价格的变化来合理安排生产,同时也可以借助期货市场形成的权威价格作为焦炭国际贸易的定价基准,以此来提升我国焦炭产业的国际定价权。

   焦炭相关企业可利用期市规避价格风险

   期货市场可以帮助生产经营者有效规避、转移或分散现货市场上价格波动的风险。

   向市场提供焦炭的生产企业,需要转让已经生产出来准备提供给市场或尚在生产过程中将来要向市场出售的商品,以获得合理的经济利润。为防止正式出售时价格下跌而遭受损失,这些企业可采用在市场价格相对较高的时候,卖出相应月份的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进行套期保值,以减小价格波动的风险,即以卖方的身份售出与现货数量相等的相应月份焦炭期货合约,等到要正式销售现货时再买进同等数量的相同月份焦炭期货合约进行对冲,以达到锁定利润的目的。

   对于钢铁企业等以焦炭为原料的消费企业来说,需要以相对低的价格采购焦炭,以降低成本,从而扩大利润。他们担心的是焦炭价格上涨。为了防止正式采购时价格上涨使成本增加,这些企业可采用在市场价格相对较低的时候,买入相应月份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进行套期保值,以降低成本,即以买方的身份买入与采购计划数量相等的相应月份焦炭期货合约,等到要正式采购现货时再卖出同等数量的该月份焦炭期货合约进行对冲。

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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