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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制品出口须过“面面关”

来源:http://ccct.mofcom.gov.cn | 时间:2010/9/6 15:15:1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今年,我国皮革产业的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皮革及其制品出口创汇连续6年居轻工行业第一。然而在实现产品数量扩张的同时,国外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影响其出口的重要因素。由于以安全、环保为名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因此也成为发达国家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当前,我国出口皮革制品面临的欧盟新法规主要包括:
  PFOS指令。2008年6月27日,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简称PFOS指令)正式生效。要求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制成品中全氟辛烷磺酸(PFOS)含量不能超过总质量的0.005%。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过去被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我国纺织、皮革产品的出口企业深受影响。
  DMF禁令要求。2009年1月29日,欧盟成员国决议在2009年5月1日起,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将DMF(富马酸二甲酯)含量超过0.1ppm的消费品投放市场或销售;已投放或销售的含有DMF的产品应回收,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上述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此前,法国、比利时和西班牙已于2009年初发布了DMF禁令。
  铬酸盐法令。近期,德国联邦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发布通报称,由于铬酸盐是最重要的过敏原之一,法令规定与人体接触的皮革制品仅允许以最终产品中检测不出铬酸盐的方式进行加工。
  面对欧盟不断增多、日益苛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全面提升出口皮革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迫在眉睫。企业应全面掌握产品出口欧盟的相关要求,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及时了解欧盟新法规实施的情况,把握其最新进展要求,确保产品适应国际市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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