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
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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