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的反倾销征税范围作出初裁,裁定涉案产品范围仅限于征税令中所确定的、具有可视形状的石蜡蜡烛(如锥形、螺旋形、直立餐用蜡烛、圆形、圆柱形、罗纹圆柱形及罐装蜡),但有2种蜡烛排除在征税范围外:1.家庭用蜡烛、紧急情况蜡烛和工艺品蜡烛(这些蜡烛通常为白色,长约5英寸,直径约0.75英寸,每包至少2根);2.生日蜡烛(较细较小、圆柱形,高约2~3.5英寸,宽约0.18~0.25英寸,10~24根/包);生日数字蜡烛(数字造型,高约2~4英寸)。
1985年9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石蜡蜡烛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4060000、95034900、95036000、95037000、95038000和95039000。1986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0.66%。2009年8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华石蜡蜡烛反倾销征税产品范围征求意见。公告称,美国商务部正在考虑是否将部分新式蜡烛排除在征税令范围外,并就此提出2种方案:
1. 涉案产品范围仅限于征税令中所确定、具有可视形状的石蜡蜡烛(如锥形、螺旋形、直立餐用蜡烛、圆形、圆柱形、罗纹圆柱形及各种带有烛台的蜡烛),其他形状的蜡烛排除在征税范围外;
2. 涉案产品范围扩大到全部具有可视形状的石蜡蜡烛,包括征税令中未涉及的新式蜡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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