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作出第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包括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Kaifeng Xinhua Fine Chemical Factory))普遍倾销幅度为329.94%。
2002年8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糖精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51100。2003年7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9.3%~329.94%。2009年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行政复审。2010年3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包括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Kaifeng Xinhua Fine Chemical Factory))普遍倾销幅度为3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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