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部分电子成像设备(certain electronic imaging devices)启动337调查。涉案产品是附着于便携式数字设备上的电子成像装置,如手机、手提电脑上的数码照相机。
2010年6月16日,FlashPoint Technology公司向美国ITC提起诉讼,指控美国市场销售及美国进口的部分电子成像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美国ITC最终确定下列企业作为本案的强制应诉方:(1)芬兰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 of Finland),(2)美国诺基亚公司(Nokia Inc. of Irving, TX),(3)加拿大Research In Motion 公司,(4)美国Research In Motion 公司,(5)台湾HTC公司,(6)HTC(美国)公司,(7)韩国LG电子公司(LG Electronics, Inc., of South Korea),(8)LG电子(美国)公司(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以及(9)LG 电子MobileComm 美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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