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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争议待解

来源:http://ccn.mofcom.gov.cn | 时间:2010/7/29 17:24:3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质检总局23日通报称,沃尔沃汽车有限公司日前决定,从7月26日起为部分进口2010款沃尔沃C30汽车的车主免费更换车主手册,涉及车辆的生产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2010年2月5日,据该公司统计,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875台。

  此次缺陷的原因是由于车主手册编排过程系统错误,造成部分C 30车主手册中有关天窗功能操作的内容缺失,致使车辆使用者对天窗的功能操作及安全防范措施不了解。                               资料照片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近一段时间,有关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引起了来自社会各界的热议。很多业内专家和消费者纷纷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指出意见稿的亮点与争议焦点。

  加大处罚力度是意见稿最大亮点

  国内汽车召回一直依据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不断增多,“规定”的修改成为势在必行的工作。有关专家认为,此次意见稿和2004年“规定”相比,有了很大进步,其中加大了处罚力度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

  意见稿规定: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而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时,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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