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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新政策:新规处罚或升格数十倍

来源:http://cccme.mofcom.gov.cn | 时间:2010/7/1 11:25:4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在关于汽车质量鉴定的游戏中,汽车厂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为汽车“三包”政策的缺失,使得消费者遇到质量投诉时,维权举步维艰,中国汽车维权也保持着“只修不退”的怪现象。

受6月发生的一系列召回事件影响,这一现象有望在今年年内得到改变。

在6月23日举行的“鼓励轿车走进家庭”政策实施十周年研讨会上,有关专家透露,《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在进行修改,未来有望从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6月几成汽车召回月

继去年丰田“召回门”之后,汽车召回事件愈演愈烈,今年6月几乎成了不折不扣的“汽车召回月”。

最新一起召回事件的发起者是神龙汽车。6月29日,神龙汽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称由于冷却风扇存在隐患,决定召回部分1.6升世嘉,这批车辆为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3月3日生产,涉及车辆53459辆。

在此之前,国内车市上演了一轮令人们眼花缭乱的召回大潮。从本田、雷诺、克莱斯勒到斯巴鲁、通用、起亚,诸多品牌的召回,使得涉及车辆从国外到国内,低端到高端,让6月可谓是不折不扣的汽车“召回月”。

“变速箱有异响,而且还经常熄火。”长沙一名购买了某合资品牌车辆的消费者张先生表示,去年年底买到这台“问题车”后,商家“只维修不退车”的态度,让他来回折腾多次,饱受折磨。但由于无法可依,他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张先生无奈地说:“现在开的不是汽车,是烦恼!”

“这与国内汽车市场缺乏明确的维权机制,私家车消费者维权艰难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界人士表示,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汽车“三包”政策的缺失,这直接影响着汽车购买者维护自身权益。

其实,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就针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汽车三包”)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不过,这一草案至今仍然是个传说。

维权退车无法律保障

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召回事件中,人们开始探寻原因。是汽车产业大规模制造惹的祸,还是企业自身改变了意识,自觉加速了召回的主动性?业内人士认为,“被召回”事件背后,应该深思的是中国召回制度中仍存的大规模留白。

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但据了解,具备国家级汽车检测资质的机构目前在全国只有5家,一旦汽车发生质量问题,一般只能由生产企业自行检测,这就很难保证检测结果公正、客观。

《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去年中国汽车用户的投诉同比上涨40%,其中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高达46%,几乎与车企的产销增长同步。

目前,各大车企普遍采取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针对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可否认的是,这最高3万元的处罚金额,对于汽车厂家而言,甚至不及“九牛一毛”。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国际市场。在美国,这一标准是1500万美元,如果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其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刑期,厂家可能被罚款1500万至上亿美元。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留白,同时,与召回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在中国仍缺乏约束力。在国家质监部门认定缺陷产品的时间上,也没有明确的限定。”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表示,中国目前在召回制度上的设计存在空白,在认定流程的时间限定上,也需要不断完善。

新规处罚或升格数十倍

据透露,在一份已递交的“新规”送审稿中提出:“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专家表示,汽车召回新规有可能从一个国家质检总局设定的部门规章,最终升级为国家行政法规或法律,因此违规汽车企业在支付罚金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切实加强对汽车生产和销售行为的管理规范。”全国汽车高科技产业服务委员会副会长陈东升也认为,汽车“三包”可以量化,譬如发动机维修三次还没修好就换发动机,需要探索一个可执行的“三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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