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件2—第Ⅱ—1章/第41、第55条不仅要求客船所有舱室内均应有辅助照明,照明时间不少于30分钟,还对机电设备的替代设计和布置作了规定。该修正案附件3—第Ⅱ—2章,主要对安全区域和安全中心的定义、探测和报警、控制烟气蔓延、围闭处所和开敞甲板的深油烹饪设备的灭火配备、脱险通道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还新增了“海滩阈值、安全返港和安全区域”、“火灾后应保持运行的系统设计衡准”以及“客船安全中心”的相关规定。该修正案附件3—第Ⅲ章,对新颖救生设备或装置的认可要求进行了修改,规定经替代设计和布置方法确定的船舶救生设备和装置应符合预期要求并等效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Ⅲ/B部分规定的要求。第Ⅱ—2章/第
2.《通过对经修正的1975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Ⅲ章,增加了客船配备婴儿救生衣的要求,同时,如果成人救生衣设计不适合大尺寸人员,则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适用这些人员的救生衣。与之相对应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则增加了婴儿救生衣的有关标准,以及救生衣及防暴服有关材料及性能标准,并提出了救生衣水上试验性能应根据“试验样衣”进行评估的要求。LSA修正案明确了货船和客船救生艇乘员的假定重量,要求救生艇应标志清楚;为避免自由降落救生艇在降落过程中人员受伤害,对其座位形式、尺寸、坐垫厚度、护头侧垫以及安全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3.《通过对经修正的1977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Ⅴ章,考虑到海上置换压载水可能带来的盲区或水平视野变小等问题,新增了保持瞭望等措施。
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主要新增了对控制装置的连锁要求,对二氧化碳高压钢瓶的ISO参考标准、安全装置、安装后试验以及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如结构、压力试验和检验、安全阀、压力表和关闭阀、制冷装置、故障声响和视觉警报等)的要求;要求客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远距离和逐一识别每一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
5.《2008国际完整稳性规则》(2008 IS),对完整稳定规则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其中,衡准部分分为强制性和建议性两部分,并明确了其适用的船舶范围。
6.《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修正案规定,船案内审周期不超过12个月,但例外情况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并对安全管理(SMC)证书有效期作了规定。
7.《经修订的船舶防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Ⅵ》补充了增加排放技术试用船舶的免除条件、消耗臭氧物质系统的记录、修订和补充柴油机氮氧化物(NOx)排放TierI、TierⅡ、TierⅢ标准,修改燃油硫含量标准,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船舶的VOC管理计划,燃油可获得性的相关要求等内容。《经修订的MARPOL附则Ⅵ的HSSC检验导则修正案》,着重对VOC控制检查内容以及船舶焚烧炉和蒸气排放控制系统的相关部分进行了修订。
此外,
(来源:中国船舶报)
(满颖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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