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调查函[2010]175号
(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工作安排,现向你单位发放本调查问卷。请认真阅读,按要求如实回答问题,并于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行业指导处
联系人:邢敏、于伟毅
联系电话:(86)10-65198083、65198062
传真:(86)10-65197578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共27页)
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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