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能源短缺是制约菲律宾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菲律宾历届政府为此出台各种政策,试图实现能源自给,减少外汇流失,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收效始终不大。近年来,由于深刻认识到菲律宾传统能源匮乏而可再生能源储量丰富的国情,加上当前提倡发展清洁绿色能源的国际潮流,促使菲律宾政府决定,将开发可再生能源作为实现能源自给的一个重要方向,下大力气推动该产业发展。菲律宾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新政策与广阔前景,为我探讨与菲开展这方面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一、菲律宾可再生能源潜力
菲律宾传统能源储备匮乏,石油和煤炭等能源产品大量依靠进口,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潜力巨大。据菲能源部2007年统计,菲石油产量仅占国内能源总供给的1.6%,天然气占7.7%,煤炭产量占4.6%,但可再生能源占菲律宾能源供给的41.8%。其中供热方面可再生能源的贡献度高达65%,因为多数农村家庭保留用植物残渣作厨房燃料的习惯。供电方面,截止到2007年底,菲律宾共有发电装机1593.7万千瓦,火力发电仍是主流,地热和水力等可再生能源的贡献率约为三分之一,发展空间比较大。由于发电不足,菲律宾电价奇高,是亚洲电费最高的国家。摩根大通2009年研究报告显示,菲律宾电价约合每度14美分,超过日本(11美分)。电价过高和广大农村地区尚未通电的现实,促使菲律宾政府下决心要解决能源供给的问题。
菲律宾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到底有多大?目前可知的数据主要来自一些大学和外国机构的研究。根据菲律宾可再生能源联盟2009年呈交给参议院的一份调查报告,菲律宾所拥有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超过2亿千瓦。其中,地热能453.1万千瓦,水电1309.7万千瓦,风电7660万千瓦,海洋能1.7亿千瓦,每年的可利用生物质能潜能大约与277百万桶燃料油的能量相当。
菲律宾能源部公布的可再生能源潜力与分布如下:
(一)地热能
菲律宾地热资源丰富,也得到了较好的利用,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地热能发电国。未开发的地热能潜力约为260万千瓦,目前已证实可开发的地热能潜力为120万千瓦,其中有610万千瓦的地区是由菲律宾国有的菲国家石油公司-能源开发公司(PNOC-EDC)所控制。
(二)水力
根据菲律宾国家电力公司的数据,菲律宾未开发的水力资源潜力约为1310万千瓦,其中85%可建设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的电站,其余为微型水电站,发电仅供当地社区使用。吕宋岛上的一些水力电站项目向私人投资开放。
(三)风能
菲律宾位于亚太季风带边缘,具有良好的风能潜力。根据菲律宾气象局研究,风能发电潜力为每平方米31瓦特。美国可再生能源实验室1999年做的一项研究表明,菲律宾有超过10000平方公里的地域具有良好或非常好的风能开发潜力。假设每平方公里发电0.7万千瓦,则风电潜力可达7000万千瓦,是东南亚风电潜力最大的国家。主要风能聚集地如下:
•伊洛戈斯省
•高山省
•库约岛
•巴斯克
•加塔都安内斯
•大雅台市
•卢邦与卡布拉群岛
•八打雁省西部
•贵马拉斯
•马斯巴特省
•西尼格罗省西北海岸
•巴拉望省
(四)太阳能
菲律宾地处赤道略北,全年光照强烈,每平方米可吸收太阳能128-203瓦特,但是太阳能主要分布地区有待进一步确定,目前在棉兰老地区有太阳能发电装机1000千瓦。
(五)海洋能
根据菲律宾棉兰老国立大学的研究,菲律宾的海洋能蕴藏面积约为1000平方公里,理论上发电潜力高达1.7亿千瓦。主要分布区域包括:
•保和-塔里翁海峡
•巴西奥海峡
•苏里高海峡
•加博克海峡
•西纳图安海上走廊
•圣伯纳蒂诺海峡
•巴西兰海峡
•圣胡安尼克海峡
(六)生物质能
根据菲律宾农业部和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数据,2003年时菲律宾可利用的生物质能潜能大约与271.7百万桶燃料油的能量相当,并以每年1.9%的速度增长,到2012年该数字预计达到323.1百万桶。可用于发电或供热的生物质包括:甘蔗渣,分布在三区、四区、六区和七区;椰子壳,分布在四区、八区、九区和十一区;稻壳与秸秆,分布在二区、三区、四区和六区。
菲律宾政府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抱有很大信心和很高的期望。根据菲能源部制订的《2003-2012年能源发展规划》,菲律宾希望在2013年将可再生能源的电力装机容量由2002年的444.9万千瓦倍增至914.7万千瓦,发电量比重提高到40%,成为世界第一的地热能发电国和东南亚最大的风力发电国,为此需吸引100亿美元的投资。自2008年底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以来,菲能源部已经先后与企业签订206个可再生能源服务合同,吸引国内外投资超过20亿美元,但是距政府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2008年底,菲律宾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仅为530万千瓦。近日,菲能源部又制定了《2009-2030年能源规划》,提出在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在2008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二、菲律宾可再生能源政策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自给率,菲律宾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如1978年的地热法,1991年的小型水电法,1997年的海洋能、太阳能与风能法,2001年的电力部门改革法,2003年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框架和2006年的生物柴油法,但是其中最重要的是2008年12月颁布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和商业化法》。该法是东南亚国家中首部综合性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借鉴了发达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先进经验,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优厚的财税激励措施,搭建了较好的制度框架。联合国有关机构称该法为东南亚其他国家进行相关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一)税收优惠
1、可再生能源开发者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自项目商业化运作起,免除7年所得税;
(2)前述7年免税期满之后,仅实行10%的公司所得税;
(3)自获得开发证书起,免除10年的机器设备和材料进口关税;
(4)对机器设备实施特殊的不动产税率,仅为1.5%;
(5)项目运作前3年里未抵消的运营损失可在后7年中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6)固定资产可按通常速度的两倍加速折旧;
(7)以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燃料或电力免征增值税;
(8)对碳排放交易所得免征任何税收;
(9)对于购买菲国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所需机器设备和材料,100%地补贴其增值税与关税;
(10)开发者自用或离网免费提供的电力,免缴《电力部门改革法》所规定的费用。
2、可再生能源设备与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免税进口生产材料和部件;
(2)对于购买菲国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所需机器设备和材料,100%地补贴其增值税与关税;
(3)免征7年所得税;
(4)对其交易免征增值税。
3、对于种植生物质能作物(麻风树、甘蔗、椰子等)的农民,进口或购买肥料、杀虫剂和农用机器设备,免征进口税和增值税。
(二)制度框架
该法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验,规定了以下几项特俗政策:
•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该政策强制要求电力公司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固定电费政策(Feed-in Tariff,FIT):该政策可以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商以特定的价格出售电力,同时要求电力公司必须购买。
•电费结算协议(Net Metering):该政策是一种电价结算政策,要求电力公司以一定的价格从安装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用户买回多余的电力,或者从消费者总账单上扣除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
为了推进这些政策的实施,该法专门设立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委员会(NREB)和可再生能源信托基金(RETF)。NREB由政府有关部门(能源部、贸工部、财政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等)、有关国有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石油公司、电力市场公司等)、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关私营企业的代表组成,已于2009年9月成立,由前能源部长佩雷兹担任主席,主要负责制订RPS、FIT标准,制定和执行菲律宾可再生能源规划,监督可再生能源信托基金的使用等。RETF的资金来源有法律的保障,主要用于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推广。该法还在能源部内设立了可再生能源管理局(REMB),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企业须在REMB注册以获得许可证,并去贸工部投资署(BOI)登记以享受该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在菲开发可再生能源的优势与劣势
菲律宾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之后,对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吸引了大量投资,包括少量外资。近日,亚洲开发银行也表示将向菲提供10亿美元贷款,用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今年7月以后,阿基诺三世政府将上台执政,为推动菲经济发展必将加大力度吸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有潜力、有政策、政府有决心,这是在菲开发可再生能源的主要优势,但是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在菲开发可再生能源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一)外资进入的法律限制:菲律宾宪法规定,外资参与能源勘探、开发与利用项目,只能占有最多40%的股份,这一限制是导致外资较少进入该行业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菲律宾地热能、水力等资源开发主要被PNOC-EDC、Aboitiz等本国公司占据,外资要进入必须与本国企业合作。
(二)社会文化方面的阻力:菲律宾《国家综合保护区体系法》、《土著居民人权法》等相关法律对在当地开发地热能等资源构成了一些障碍,且当地社区和居民可能对能源开发抱有偏见甚至敌视态度。
(三)前期勘探风险:菲律宾科学技术较为落后,政府财力匮乏,对于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具体信息缺乏调查研究,目前所得资料较为原始粗糙,意味着一旦进行商业开发,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并面临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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