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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通报方式

来源:http://www.acs.gov.cn | 时间:2010/7/2 10:22:22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强制执行的期限已经日益临近,繁琐的条款让化学品生产商伤透脑筋。非欧盟生产商质疑,只有欧盟进口商和生产商才能进行CLP通报的规定,不利于商业保密和公平竞争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在近日发布的《操作指南7》中指出,非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可以通过“变通”的方式进行CLP通报。所谓“变通”方式是指:允许唯一代表象征性地少量进口非欧盟企业化学品的样品,成为CLP法规下的“欧盟进口商”,获得进行CLP通报的资格。ECHA还规定,唯一代表需要采用“组通报”的形式,同时提交欧盟真正进口商的信息(如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这样欧盟真正的进口商也可以用进口并在欧盟境内使用该产品。如果企业想要更改进口商,只需进入REACH-IT系统更新这个通报号下所关联的进口商信息,即删除过期进口商信息,添加新的进口商信息,就可以继续使用这个通报号。专家呼吁,中国企业应该寻找欧盟境内技术实力强、能够长期合作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贸易商做唯一代表。通过这样的唯一代表来获取独立通报号,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的产品配方保密,另一方面也具备了与和欧盟其他进口商开展贸易的资格。(来源:化工产业损害预警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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