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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海关提醒注意欧盟及芬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10/7/2 14:21:5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日前,芬海关向我处通报,2010年1月1日欧盟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EC No 1005/2009)正式生效,芬海关据此制定发布了相应通告(DNR 110/010/10),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除获得有关进口许可,否则,包含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如HCFC-22或R-22冷媒)的产品或设备不得进入芬兰及在芬兰转口。如果此类产品或设备运抵芬兰港口,芬海关将予以扣押并销毁。芬方提醒中国企业注意欧盟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及芬方规定,并关注这些法规及规定的更新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欧盟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法规可参见http://www.minenv.gr/4/41/4121/Reg1005_2009-EN.pdf,该法规附件中列出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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